第 1 页 共 5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 页 共 5 页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 13 个行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
1999 年或 2000 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
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
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
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
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第 2 页 共 5 页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