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解读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意见》条款内容前八条:激发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各类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尽快将其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源转化为我省的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九至十六条:突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集成各类资源向企业倾斜,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 、最多 95% 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依据 -- 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没有明确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比例)
原因 -- 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收益权大部分归所在单位所有,出力最多、贡献最大的发明人收益较低
由于发明成果收益的分配没有更好地体现发明人的贡献,导致了许多“干私活”的现象,单位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失,还造成了知识产权纠纷,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体现了人才在创新中的作用,让提供智慧成果的人富起来,充分体现对科技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劳动成果的尊重
给出了成果所得收益按至少 60% 、最多 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同时 60%-95% 的比例区间,既保障了科研人员的利益,也兼顾了高校院所的利益
明确了各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成果转化
第二条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 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 、最多 95% 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目的:调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突出强调单位最好在职务发明成果 1年内尽快推动成果转化
超过一年转化,则成果完成人自动被赋予处置权,而且成果完成人的收益的比例下限由 60% 提高至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