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老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 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各系专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导师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