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规定一、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1
违反操作章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当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未实行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二、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
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由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整机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 100 元以下,按 15%-50%赔偿(最低 15 元)原价 101-200 元,按 10%-40%赔偿(最低 20 元)原价 201-1000 元,按 5%-25%赔偿(最低 30 元)原价 2025-0500 元,按 3%-15%赔偿(最低 50 元)原价 5000 元以上,按 5%-10%赔偿(最低 150 元)三、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经鉴定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2
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