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劳保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项规定。3、 本项规定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当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4、 劳保用品分为特种劳保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保用品。 特种劳保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保用品为一般劳保用品。5、 特种劳保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 劳保用品的采购1、 在采购劳保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我检查,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保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保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之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4、 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保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保用品不能采购。5、 经营劳保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保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保用品。 第三节 劳保用品的配备与使用1、 应当根据《劳保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保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