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1.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二. 管委会组成及任期1.管委会由人(如 7~17),为单数)组成。2.管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人(如 1~2 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3.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不为管委会成员。4.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部分委员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成。5.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 3 年,可连选取连任。每届 3 年举行换届选举。6.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三. 笤员资格确定1.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2.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2)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3)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4)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5)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3.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1)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2)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 3 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3)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4)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5)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6)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4.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四. 管委会职责1.(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全体业主。2.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3.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4.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2)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3)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4)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5)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6)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7)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8)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9)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10)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11) 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