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法律规范行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区内所有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 遵循本规定,有责任确保本单位内的交通安全
第二章:交通组织管理第四条 每个工厂区的进出口必须有人员监控和指挥,避开堵塞和危险
第五条 工厂区的机动车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特别情况下,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工厂区内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七条 夜间工厂区内交通应当开启外部照明设备,禁止闯红灯,行人应穿着亮色衣物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具备驾驶执照、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必要的手续,符合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辆需要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工厂区内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禁止车辆在非规定停车区域停留,严禁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也禁止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一条 是禁止超速、压线和逆行,一旦违反将对对行车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车辆驶入工厂区应根据指引,遵守安全标志和交通信号灯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三条 所有非机动车必须遵循道路交通规定,行驶在相应车道上,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至少要使用前后车灯和制动装置
第十五条 禁止非机动车载人,搭载超限、超载物品,不得改变二轮及以上车辆的车身结构
第十六条 禁止非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
第五章:行人管理第十七条 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禁止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
第十八条 夜间行人应当穿着亮色衣服并使用灯光警示器
第十九条 严禁行人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条 每一位工厂区内的车辆驾驶员必须了解本规定,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工厂区必须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号召员工做好工厂区交通安全
第七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