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详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法律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处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职责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收监
第五条【矫正机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辅助机构及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