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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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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惩处机制近来,一些地方发生生产事故后,有些政府或主管部门实行各种必要、有效和可行的措施进行补救本无可厚非,但其做法往往是对当地出事故的行业来个“全部停产整顿”或“统统关闭”,颇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此类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根据国际通行的安全生产原理,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是绝对没有风险的,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罢了。《安全生产法》就是要确保生产事故的最小化。分析事故、灾难之所以再三发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基本规则的制定和具体规则的执行上存在问题,即无法可依;第二个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某些政府公共部门行为自利化,造成一些地方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或部门规定层层消解,即执法不严。《安全生产法》作为国家生产经营领域内所有单位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将会从根本上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一般而言,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则,才能对游戏过程当中出现的犯规行为进行有效的裁判。假如事前没有相对完善、合理的游戏规则,那么面对游戏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只能“就事论事”地解决,而不能有效地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原有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则,在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的有关规定方面,存在着法律漏洞和政策真空,导致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约束机制,以及仅满足于在某个具体事故的发生后才实行“事后补救”措施,这是当前事故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为建立安全生产的“事前防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用将近 20 条的内容规定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意义特别大。虽然目前事故难免,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而应更加开拓进取和大有作为。首先,需要对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制度化激励、约束和监督;其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使得触犯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有法律制裁预期(即“事前防范”),在实际操作中,坚决做到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即“事后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事故降到最小、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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