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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研究与培训基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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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施工安全讨论与培训基地的探讨对建筑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对新员工进行普遍、深化、全面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法律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起群防群治的观念,对于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现状不能使人满意。本文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安全教育与培训中不法律规范、不标准,流于形式等现状,提出建立建筑施工安全讨论与培训基地的设想。一、现状目前大部分企业安全教育流程是:新工人 mdash;mdash;施工企业 mdash;mdash;教育与培训 mdash;mdash;上岗。这种安全教育制度在项目法施工管理中易产生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安全教育有法不依。《建筑法》第 4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部于 1997 年 5 月 4 日刊载印发了《建筑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其他管理、技术人员,特别工种,待岗、转岗、换岗及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都作了要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党和政府一贯提倡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但由于部分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加上部分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许多企业未能根据法规要求,完成培训计划。2.企业应付。目前施工企业管理模式为项目法管理,其特点是以项目为中心,以实现项目效益为目标,不拥有固定的劳动力、固定的施工机具和周转设备材料等,管理层与劳务资源相对分离,仅以合同的形式临时关联。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由于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略了项目法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同时企业为了进度的要求,录用外来工后,要求立即上岗,即使较正规的企业对工人进行了专业技能知识培训,也由于工人有管理人员素养偏低,教育方式不当,教育流于形式等原因,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工人流动性大,同一工种在不同施工场地,岗前培训的内容基本一样,有的工人自以为掌握了一定的操作技能,从心理上拒绝接受重复培训,而管理层也未对工人的操作技能是否合格进行检验,致使工人不安全行为、不良习惯始终得不到改善。在施工现场工人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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