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同时,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八项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全权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需承担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随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七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承担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