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体安全评价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 《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甘建工[2025]64 号文件)二、办理程序1、安全评价分为阶段安全评价和总体安全评价。阶段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按阶段进行检查、评价,监理单位作具体的评价工作;总体安全评价工作由安监机构实施。2、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阶段安全评价时,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3、每阶段安全评价结束后,监理单位 3 日内填写《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评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与安全检查评分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一并由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安监机构。4、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前,施工单位向安监机构提出总体安全评价申请报告,安监机构对阶段安全评价书、打分表和总体安全评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安监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5、未进行总体安全评价、未取得《安全评价书》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 4 份,一份与各阶段安全评价资料和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安全条件备案资料由安监机构归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档案;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