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汽车吊安全生产协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城建安发[2025]486 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明确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在施工过程当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为了让承租方在使用设备前,能充分的了解起重机的性能,确保汽车吊在使用过程当中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明确设备的出租方(简称甲方)和承租方(简称乙方)的责任,特制定如下安全协议: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规定,负责车辆道路行车安全
2、提供汽车吊的性能、力矩和技术交底等资料
3、提供技术情况良好,各功能齐全、有效的起重设备,夜间具备照明和臂尖警示灯
汽车吊司机必须熟知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及安全操作章程
4、负责配备大钩以下的扁担、吊索具、卸夹、小吊钩等日常用具
5、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内容或协商结果,如由甲方指派信号工,应负责信号指挥过程当中的安全责任
6、指派汽车吊司机,并要负责司机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及上级行业会议精神的传达,以及司机全过程行为的控制
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司机同时应当遵守以下条款和应该享有的权利:① 进入现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严禁从汽车吊上往下扔烟头、杂物,或饮食及有碍安全的行为
② 严禁司机带病上车、疲劳驾驶和酒后作业,日常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工作班前、工作班中、工作班后)
③ 汽车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章程,在施工中对违反“十不吊”(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的行为有权拒吊和不吊
④ 严禁汽车吊带故障作业,遇有汽车吊故障立即停驶,及时修理
⑤ 作业区域内遇有高压线,不在安全范围以内,严禁吊车作业
安全范围即:1 千伏---垂直 1
5 米(水平 1 米);1~15 千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