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进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成都市轨道交通法律规范管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质,对促进成都市经济社会进展有积极作用
下面是我准备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法律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进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进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