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分析现代物权法的进展趋势,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是对我国现有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物权法立法中,要认识到:在公有制的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物权法的不同机制,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法已不能仅强调单一所有权,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私权进入市场的难题,需要完善他物权制度;物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物权法立法中要强化…… 一、引言 物权法是传统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也是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如何制定物权法,学者中已多有讨论,涉及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等各个方面,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讨论基本上是在对外国法借鉴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笔者主张,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更应当重视我国自身的社会实践,考察传统大陆法国家的法律适用的趋势和变化,基于社会调查推断如何制定物权法更为妥当。这对于兼融并蓄,让我们的物权法成为在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也许更为有益。 二、所有权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 仅就民法体系自身而论,在法典化国家中,所有权的地位有由绝对走向相对逐步社会化的趋势。虽然这些国家与中国有着不同的背景,但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他国物权体系的变化趋势,对我国制定物权法是有所裨益的。 所有权的绝对性被修正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绝对的个人所有权,将所有权绝对或私的所有列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地位至高无上。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法国陆续颁布了许多法律规范性法令来限制所有权的自由。《德国民法典》也主张所有权的绝对性,但对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比《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更多的限制,其第 226 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倡“社会性的所有权思想”,同时代的法学家基尔克则进展了“禁止权利滥用”之法理。不仅如此,德国民法还确立了“所有权的合宪性解释”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两项原则。自此所有权绝对的观念被修正。 但是,以上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受限制是与其背景相关的。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具普遍性的是个人所有权,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进展,“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成为垄断组织作为经济上的强者侵害和剥夺广阔劳动者的工具,使立法者认识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