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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政策评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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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政策评估与完善一、当前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政策评价 第一,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给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证。第二,现行政策建立的约束机制,使参建各方重视安全管理,强化了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意识。第三,现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理行业的法律规范和进展,促使行业内整个安全生产监理水平 的提高,使一些责任心比较差的监理企业意识到危机。第四,现行政策对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使监理过程有法可依,为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监理人员的作用。 二、当前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深层问题与完善思路2.1 建设各方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属性 从现行政策对各方法律责任的要求来看,建设单位属于消费者,施工单位则属于生产者,监理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者。2.2 事故致因规律的理论认识 在安全事故的统计中,无论是美国的 OSHA,还是我国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统计,如高空坠落、挤压、触电、物体打击以及坍塌等类别。2.3 政府安全管理的手段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面临着利润空间被极度压缩的不良生存环境。 三、结 论3.1 安全责任分配制度设计应从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发 安全与质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没有事故,质量管理的目标则是没有废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现废品的复杂原因中,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响。3.2 制度再设计中应体现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属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是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具备强势地位,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在内的生产管理活动具备强大的影响力。3.3 制度的导向应注重激励和积极引导 根据安全事故致因理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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