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摘 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 法律漏洞 补充方式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进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假如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进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讨论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究,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有些民事法律虽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