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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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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摘 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 法律漏洞 补充方式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原因在于: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假如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进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讨论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究,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有些民事法律虽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但因过于概括简单,欠缺相当的具体法律规范,也存有法律漏洞。 一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换言之,是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法律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它具有两个特征:一为违反立法计划性,一为不圆满性[]。 欠缺某法律规定未必就是法律漏洞,如法外空间和反面推论即属此类。欠缺法律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必须是此种状态属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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