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第一节 法院制度现代化与书记官制度改革 一、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社会背景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剧烈、最为深远的一场社会变革,它是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变过程
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当然要求一种更具合理性、更为开放、明确的法律制度,包括确立适应现代化社会整体要求的,与传统有着较大程度决裂的法院制度
[1] 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
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市场经济的当然产物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相联系的
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假如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不可能进行
相应,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公正
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须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
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据明确、系统、具体、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映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
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
这对法院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有两方面的影响:法院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同样要对政府官员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
法院应当对民主政治起一种“平衡摆”的作用
现代民主政治犹如一台精致设计的机器,只有各零部件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
法院制度是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