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 笔者从事法医工作多年,对我国现行法医体制及由之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现有法医工作现状深感忧虑
我国现有的法医体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之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展和完善,这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环节的公正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我国现行法医机构与体系设置及运行方式 我国现行法医体制主要有三大系统四级机构共十二级,是各自完全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 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工作系统分类,主要分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
上述系统为相对独立的工作系统,其中的法医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具有不同的工作职责
公安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第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将受到检察院的审核和监督
检察工作是诉讼活动的另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
法院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么采纳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或者忽略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而不予采纳
法院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最后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除法院系统的内部上级法医机构外,不受任何部门的专业审核与监督
部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四级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行政级别分类,分为部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共四级
上述设置为独立的上下级法医机构,上级一般不直接干预或过问下级的具体工作,只是对下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宏观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时解决下级机构上呈的疑难问题
各级机构在进行法医鉴定工作时各行其职,互不干预,在法律应用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医体制中还有包括其他法医机构的参加,如高等医学院中的法医学院,法医学学术科研单位以及包括法医门诊、法医医院或法医学鉴定中心等部门在内的司法服务机构
2 现行法医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