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讨论 目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框架,为税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特征越来越显现,税收法制建设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深化讨论并探究解决途径
本文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入手,结合本国实际,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一些认识和建议
一、西方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主张 随着西方国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与税法有关的一些法制思想被理论化和系统化,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税收法制的基本主张,大致包括: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社会政策主义、实质征税主义和自由财政主义,并贯彻于税收法制化建设实践之中
税收法律主义又名税收法定主义,主张税的开征或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随意课税
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
课税要素法定
主张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包括税的征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确定
课税要素明确
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及税收的征收程序规定的部分,必须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允许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本身存在自由裁量权
要求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范围内,税务行政机关既没有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要素和步骤征收税款
程序保障原则
要求税收的课征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对税务纠纷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解决,如新税种的立法和开征必须通过议会,税目和税率的变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等
其他几种主张,则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税收法制的思想
税收公平主义,主张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国民地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
税收社会政策主义,主张国家在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又把它当作一种贯彻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利用税收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