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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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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的新进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改革开放22 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进展。据统计,截至 1999 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846 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30000 多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2000 年 3 月 15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0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进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 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 8 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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