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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税收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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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税收体系的讨论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证券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投资所得、证券交易所得等方面对证券税收的课税政策提出了建议,认为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在整体税负保持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调节的税收政策体系。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税收体系、税收政策 我国的证券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所得税和财产税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对于证券流转课税的规定较为健全,近年来税收杠杆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也主要体现在印花税的税率调整上,而证券所得税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我国还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以流转课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符合国情的。证券税收的整体税负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进展初期的共同特点。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重点在于具体税种的完善。 一、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税收政策,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自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进展,这一税种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收立法上缺乏法律规范性。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条件下所做的变通,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 个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和第 13 个税目“权利许可证照”的规定,就税收法律依据而言是不严谨的,因为印花税税目实行的是列举法,股票并不在列举范围内,而且在“无纸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实体的收据,因而对股票凭证征税的依据不足。况且“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是指不动产,比照执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见,印花税条例中缺乏对证券交易征税的专项税目,以此为依据征税不够法律规范。二是税收调节范围偏窄,税率设计单一。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税,课税范围较窄,不仅影响了证券税收的调节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税基、重税负”的局面。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由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扣划,区别于一般的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加贴印花税税票自行完税的方式;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与印花税的地方税属性不符。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开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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