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趋势 (一) 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 60 %
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5 %
这既是鼓舞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进展趋势的回应
为适应高技术企业的进展,加强对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
如1984 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别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
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
同时,发达国家也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 年) 、《知识产权与 UII、GII (国内及国际) 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 年) 、《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 年) 等,均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二) 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日益明显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给予智力成果的制造人一定时间内在市场的垄断地位,确保制造者获得收益的权利,调动其发明制造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了主体归属、客体保护范围、权利体系、权利救济与保护等内容,激励制造者开发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最终促进生产力进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
权利人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而取得独占性权利,技术公开有利于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技术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使竞争在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中进行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利于企业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
高新技术最终要实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才能实现预期效益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