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辨析 明确执行阶段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程度,使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明确自己在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对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执行风险,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有效防止执行法官中止和终结执行权利的滥用,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法律价值
然而,就目前中国的证据立法状况而言,执行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属一片空白
为了更好地发挥执行程序的价值,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现就执行程序中设置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意义,结合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感受,作出几点构想,浅析如下
一、执行程序中设置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保障诉讼结果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
离开执行的保障作用,所谓的民事诉讼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
然而,执行程序本身的运作也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更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证其顺利高效的进行
现实中,多数案件难以执行关键在于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难以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可执行能力
所有这一切假如只依靠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地调查,势必造成种种执行难以为继的情况
假如只靠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又限制了实质的权利,而被执行人单方举证更是不合逻辑
证据制度未能延伸到执行程序,不能不说是证据立法上的一大缺憾,而且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重重障碍
因而,明确分配执行程序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和规定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具有客观必定性和现实意义
二、责任具体分配的构想 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可以作为构思依据
1、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依据《执行规定》第 18 条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确认执行程序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