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
为此,本文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价值及其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并通过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讨论,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 183 条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公司法 公司解散是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务活动且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的行为
依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一般有自愿解散、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三种情况
其中,公司的司法解散
广义上是指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其他问题,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狭义上是指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在采纳其他的处理手段尚不能平息矛盾,给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
新公司法第 183 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
新规定有利于及时终结处于高危状态的公司资产,减少了投资风险,避开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之时无法自拔
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不失为一条必要的救济渠道,也是我国改进公司制度的一大体现
欣喜之余,我们不得不正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引发了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等问题
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及其法理分析 在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律体系中,确立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
一是解决公司僵局、维护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公司实务中,常常存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