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互惠原则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缺陷 摘要:由于各国在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上缺乏条约关系,因而基本上都坚持了互惠原则,以此来希望别国能够对本国法院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
但是,由于互惠原则自身的缺陷、互惠机制运用上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所存在的相互不信任,因而,互惠原则很难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互惠原则;判决承认与执行;缺陷;2025 年海牙公约 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要求互惠原则应该是由来已久
它作为一种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或许可追溯至“国际礼让说”,因为“从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学理论来看,国际礼让说主张各国应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的判决,从而达到‘相互获益和有用’的目的
”该原则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逐渐演变成一项基本原则之后,基本上就一直存在于各国立法与司法判例之中,虽然在晚近的一些国家立法中有逐步取消该原则的趋向,如根据我国学者的讨论发现 1991 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除外国税法上的判决之外)、委内瑞拉 1998 年《国际私法法》、比利时 2025 年《国际私法典》等都不再要求互惠原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逐渐实行灵活与开放的态度
但是,这种进展趋势可能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决不会是一股迅猛推动的潮流
或许美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互惠原则的立场改变可以一窥全豹:美国在1895 年 Hilton 案中开始确立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但是,自从该原则确立之后就一直遭受了来自理论界甚至法院的批判
因而在原则并没有被美国各州普遍接受,甚至多数州还在立法中放弃了互惠要求,而《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和《第三次对外关系法重述》都没有采纳互惠原则
但是在海牙公约的起草进行过程中,美国估计谈判可能会无果而终,在这种情况下,1999 年美国法学会开始了起草《外国判决承认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