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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研究中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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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讨论中的认识误区 关键词: 推定/法律拟制/推理/无罪推定/立法权内容提要: 当前有关推定的讨论存在三个误区:在基础观念层面,将推定混同于个案性的事实推定或法律拟制;在效果界定层面,无视推定类型的多元性,而对其效果做单一的甚至错误的界定;在价值评价层面,对刑事推定的适用持毫无保留的肯定态度,轻率地认定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并无冲突。文章认为,推定与推理在约束力的来源与是否具有普遍的强制性上存在本质区别;不应以单一的标准抽象地区分推定与拟制;推定的法律效果具有多样性,界定其效果须考虑五个因素;刑事推定在威胁无罪推定所代表的基本内容与价值的同时,又侵犯到被告人的权利,还可能涉及立法权的实质合理性问题。一、推定讨论中的认识误区 作为横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主题, 推定问题正日益引起法学界与实务界的兴趣。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有关推定的讨论大体涉及四个主题: 一是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是推定是否违反无罪推定; 三是推定的积极功能或价值; 四是推定的逻辑基础。应该说, 这些主题的确是推定领域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不过, 现有讨论对这些基础问题的处理, 方式和结果总体上均不令人乐观。由于将推定与个案中的事实性推理或法律拟制混为一谈,且未认识到推定类型及其效果的多样性, 现有讨论始终无法说明推定的本质, 也理不清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此外, 由于未能充分注意刑事推定区别于民事推定的特别性, 几乎所有的讨论者都对刑事推定持乐观的认同立场, 而并没有注意到其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代表的基本内容及价值与被告人权利所构成的威胁。 基础观念的理解误区将推定混同于个案性的事实推理。从现有讨论来看, 国内学者在论及推定时, 常常将之与个案性的事实推理混为一谈[1], 断言“运用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推论性假定的认定事实方法, 就是推定。”类似的表述可谓比比皆是。此类讨论往往将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相提并论, 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是推定领域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 因为它在推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将推定混同于事实性推理的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它使得有关推定与证明责任、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推定的价值等方面的讨论陷入极度的混乱, 甚至出现导向性的谬误。 2.将推定混同于法律拟制。推定与拟制都是为立法者所常用的制度技术, 两者明显属于不同的范畴, 现有讨论却常常将推定与法律拟制混为一谈。有的学者将推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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