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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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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凭证?【摘要】提单物权凭证说,可以说是我国学说早期照搬英国法观点的结果,一旦引入,就如缠绕不休的幽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尽管发现存在问题,人们亦宁愿以不同的解释予以维护。笔者并不奢盼可以彻底改变这一业已根深蒂固的观念,但亦希望可以在本文中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澄清问题提供一点线索。 很早以前,已经对我国学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性质的主流观点——提单为物权凭证,有不同的看法。无意中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中国审判论坛的留言版上看到以下帖子,顿觉有必要就提单为物权凭证的观点作点澄清。该帖子的内容 作者 seagull 留言:我觉得理论上将提单性质和功能分开理解是正确的,但假如说“提单只可能是债权证券”,在论证依据上似乎并不充分。另外学生有以下疑问希望专家、老师们指教:一、假如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则其与票据性质上就相同,那么提单就应该具有完全的流通性,提单转让就是提单流通,提单象票据一样也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目前理论界似乎并不承认此点。二、提单的可转让性是基于提单能够代表货物。假如说提单在性质上是债权证券,如何理解提单可转让性的内涵呢?提单的这种“债权”性质与“物权”功能如何协调?对于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有何意义?三、假如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如何解释多份正本提单并存的情况呢?承运人的交货义务是不是也就成了“绝对”的凭单交货了? 回复 seagull 的 greentea 则留言:看来你真的是仔细思考了。建议你看一下郭瑜的《提单法律制度讨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第 1 版,很好的一本书。 首先对于 greentea 的留言有一点笔者深表赞同,郭瑜老师着的《提单法律制度讨论》确是很好的一本书。在该书中,郭瑜老师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否定了提单为所有权凭证的观点;在否定提单所有权凭证说后,郭瑜老师进一步提出了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为“推定直接占有权”的主张。 在提单性质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提单物权凭证说中的所有权凭证说无视现行法律概念及体系,予以否定乃属当然,郭瑜老师否定提单为所有权凭证,值得赞同,这一论述应当说已走出了关于提单性质认识误区的重要一步,在此不予详论;但笔者对郭瑜老师有关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为推定直接占有权的观点另有不同看法。为此,本文将首先着重对郭瑜老师有关推定直接占有权的主张进行评析,继而再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一、讨论提单性质的目的 在民法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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