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5 年第 28 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别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1
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
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企业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均能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㈢税前扣除具体凭证1
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① 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①,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