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和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近年来,随着《 企业 会计 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也做出了某些调整,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存在着某些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是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这些差异也需要协调
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 计算 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笔者拟就企业提取和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调整及其会计处理 方法 予以探讨
一、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会计处理 1
差异 分析 依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或至少在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假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则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