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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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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 一、放射源的使用1.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2.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规章管理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检巡测,巡检巡测情况记录留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 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根据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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