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一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1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1)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2)进口的每批产品;(3)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4)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留底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之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
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2)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3)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资质认证的日常性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以内开展检测工作
二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1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