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纪委机关和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优先申请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在市应急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二、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客车通达的市、县,应乘坐高铁(动车)、客车等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第五条】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先按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后仍无法保障的,方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四)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监督、检查等,以及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下乡扶贫、联合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租用车辆。三、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第七条】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公务租车应填报《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租车事由、乘坐人员姓名、租车使用地点及时间安排、租用车辆类型、租车费用等。模板见附件《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供参考)。【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办发〔2012〕99号)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四、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第十一条】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够安排,需调剂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在调整预算中统筹安排,财力无法安排的,原则上不予以开支。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