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纪委机关和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优先申请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在市应急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二、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客车通达的市、县,应乘坐高铁(动车)、客车等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第五条】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先按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使用后仍无法保障的,方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