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
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慈善医疗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政府救助的同时,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
加强与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低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苏木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配合旗低保办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财政、卫生、残联、社保、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旗低保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第二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旗城乡户口的以下人员:(一)持有旗低保办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