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报关单填写注意事项新版报关单填写留意事项 新版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法律规范已经起先执行!有哪些细微环节须要留意?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明确了几个问题 ★ 明确“特别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运用费确认”的填报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报出口的小伙伴们,今后这几个项目将与你们说再见了。 凡是涉及加工贸易以及保税监管货物的进口时,免予填报。 特别提示:遇到“来料料件内销 0245 进料料件内销 0644,来料成品转减免 0345 进料成品转减免 0744 来料边角料内销 0845 进料边角料内销 0844 加工设备内销 0446 ”这些贸易方式时,还是要填报“特别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运用费确认”。 为了防止与国税重复征税,海关再次明确征管范围“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运用费支付确认”。填报依据是《审价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 第七项“消费运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中文名称、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0 位海关注册代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中文名称、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9 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 9 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话须要填“NO”了,空白确定是不行的。 ★ 明确进口贸易国,描述更加严谨,“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全部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申报时小伙伴要搞定贸易方式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比如短暂进出境的包装容器,是短暂性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填报时要留意填报货物全部权拥有者所属国家了。 二与现行的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样 ★ 依据海关总署 第 55 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明确了采纳零售包装的化妆品根据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 依据海关总署 第 51 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明确了“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 依据海关总署第 217 号令和海关总署 第 82 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明确“办理进口货物干脆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 三更加严谨法律规范 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 原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