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高温津贴支付问题的通知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新疆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多采纳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很少有企业按新疆的每人每天按肯定标准发放的方式。以下是关于《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71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心驻疆各单位: 为实行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186 号)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爱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高 温 津 贴 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天6—12 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详细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依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支配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削减高温时段作业,严格限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五、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高温天气状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凉爽饮料及保健用品。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卫监督发〔〕186 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主动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