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精编范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精编范文_第1页
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精编范文_第2页
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精编范文_第3页
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深化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进展,提高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下面是我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进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信任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进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进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精编范文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