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岛初级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本会全称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初级中学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委员会
班级家长委员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各班家长代表在班主任协助下经家长推选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主任和年级班主任推选产生
学校家长委员会在政教处主任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级6人,共18人;年级家长委员会在年级主任协助下由本年级各班家长代表产生,每年级12人;班级家长委员会在各班主任协助下召开全班家长会议经家长推选产生,每班10人
新生入学后2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及班级家长委员会,同时成立年级家长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职责: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
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