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应在开工之前 15 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当公安局消防科报审备案,并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消防规章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第四条 施工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其宽度不得不于3
5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
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常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灵敏有效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
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
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法律规范
第七条 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
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八条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实行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十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