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经营 摘要:近年来,有关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争论十分激烈
景区主管部门、经营权受让者以及各界学者都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本文结合旅游景区的性质、经营权出让的涵义及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的目前状况,预见了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办法
摘要: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新问题策略 根据萨缪尔森给出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本质特征
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1
我国景区的旅游资源为全民所有,景区资源对于任何景区都是有一定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和生态容量的,当游客数量达到某种临界点,每增加一个游客将降低所有游客的旅游效用,因此景区旅游资源既不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属于私有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
对于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的这种属性,为旅游景区实行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论依据
旅游探究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
其他学者都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对经营权的理解也无甚异议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目前状况 1997 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首次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营权
1998 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 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制造了“碧霞峰模式”
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让在全国迅速扩展
先后有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 20 年、30 年出让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