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备条例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备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编造、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预报或被处以最高 5 万元罚款
下面是我提供的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备条例,快来看看吧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备,避开、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备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备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备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备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备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备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备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备活动
鼓舞和支持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