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说明(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 3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 次会议、 3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4 月 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4 月 2 日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爱护公私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进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根据盗窃罪处理的,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其次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惩处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惩处的; (三)组织、限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平安事务等突发事务期间,在事务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丢失劳动实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处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依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