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说明(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 3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 次会议、 3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4 月 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4 月 2 日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爱护公私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进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根据盗窃罪处理的,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其次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惩处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惩处的; (三)组织、限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平安事务等突发事务期间,在事务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丢失劳动实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峻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