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 为了进一步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备可追溯性,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定义如下:1.一般不合格产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形成损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2.严重不合格产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合格产品
3.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 各相关部门职责:1.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2.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3.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4.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1
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2
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3 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4
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五、 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
包括:1.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全部停止生产
2.已经出口的同类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处理
3.已经在运输途中的同类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已经生产结束正准备发运的同类产品不得发运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对于已经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依据不同的召回原因实行不同的后续处理方法
包括:1. 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
此类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口,对人体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作为内销产品
对人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改变用途或重新设计、加工处理
2. 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的后续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
此批产品做降级处理
通知物控部、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共同进行原因分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及时进行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