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 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讨论、部署、落实好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本规定。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二、消防安全例会讨论分析公司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讨论部署公司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二、 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内容详尽,重点内容有重点标记,会议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2、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法律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六、每月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七、明火作业管理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2、因特别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