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章程规定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备良好的润滑
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 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
6、需进入内部检测修理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当中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
8、凡高度在基准面 2 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实行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10、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1、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操纵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12、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13、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设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和紧急事故开关
14、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操作点都能快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15、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述要求:15
1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2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3 避开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4 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16、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使用
17、每台生产设备必须要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要有安全标志
18、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