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