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考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5〕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5]70 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