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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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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原则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节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建筑节能问题始终贯穿于建筑进展进程之中。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化,我国越来越重视节能问题。我国的第一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 1986 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之后陆陆续续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等几十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地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形势的进展需要,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法律规范和条例。 我国的建筑节能经历 20 多年的进展,走了一条从无到有,从有到较为完善的道路,形成了适应经济进展需要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我国的建筑节能已经覆盖到所有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覆盖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新能源的应用,从原来的传统能源的节约,进展到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这些节能举措基本实现对民用建筑领域的更为全面的覆盖。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我们应时刻保持节能意识,坚守住每一个环节的节能工作。建筑节能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 要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 建筑节能管理,要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要对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做好监管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许可审批阶段,承担起指导、审查和监管职能。规划审查时,需要针对建筑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那些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加强指导,督促改进;对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不应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设计阶段,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于不符规定的,不应忽视,应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改正;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好发证关,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当然,设计人员要保持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应为了降低成本而曲意理解法律规范要求,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不应迎合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对于违规操作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厉处罚。 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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