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关于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进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根据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以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