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章程行车之前检查 (1)根据相关规定项目,标准检查吊车各部技术情况处于完 好状态
重点检查操纵装置,液压装置,安全装置和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达到标准,方准使用
严禁起重机带病作业
(2)行车之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行驶 (3)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之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5)运转吊车载物起步须用低速档;吊物底端面须距地 300~400毫米,吊物行驶中不得换档,避开急剧转向和紧急制动,必须缓慢行驶
(6)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转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
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8)司机在操纵作业中必须与起重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或通行
回转台上严禁站人
臂架回转和运转吊车的顺车、倒车、调头应不刮碰周围的任何设施
(10)作业现场的大小、地质的松软程度应不影响吊车作业安全
不准在 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11)起重机吊较重物件时,应该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10 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在确认正常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12)吊车运转路面应不发生车轮下陷或使车身倾斜
汽车吊各支腿处的地面坚硬度应当保持一致,作业时不产生严重下陷
(13)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和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不准超过 45°